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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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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创设指南
私募基金按其投资方向,大致可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对冲基金)、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VC)、并购基金、产业基金(如房地产基金、文化艺术基金、农业基金)等等。私募基金投资方向的选择,主要是基于投资顾问(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的行业专长和核心竞争力。 二、私募基金的融资结构 私募基金按其融资结构,可分为管理型私募基金和结构型私募基金。 管理型私募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地位相同,按基金份额比例承担风险、享受收益。投资顾问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0.3%-2.5%),以及投资收益的20%。剩余收益部分则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结构型私募基金,基金份额分成优先份额(或特别份额)和劣后份额(或一般份额、普通份额)。优先份额基于劣后份额的安全缓冲垫,享受固定收益或固定收益加浮动收益,如基金出现亏损,则先由劣后份额承担亏损(一般以劣后份额的出资为限),然后才是优先份额承担超出的亏损。因为止损机制的存在,优先份额一般能免受亏损风险并获得约定的收益;劣后份额则承担全部的亏损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劣后份额的出资可能全部亏光),如出现盈利,在支付优先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和本金后,剩余的盈利全部归于劣后份额。对于劣后份额持有人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杠杆融资工具。 三、私募基金的通道类型 目前,比较方便的私募基金通道有以下四个:信托通道、基金通道、券商通道、有限合伙企业,期货公司目前还不能提供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各种通道的比较见下表:
投资顾问可根据以下的情况进行初步的选择,或与我公司金融事业部进一步沟通: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根据最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3年6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具体的规定如下: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